四川音乐学院2016年省外本科招生简章

2016-01-06  来源:四川音乐学院

九、四川音乐学院2016年本科录取规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

1.艺术史论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1.艺术史论专业依次以专业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2.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4.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备注: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专业,在要求艺术类招生计划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文理科依据录取规则分别排序录取。在艺术类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文理科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为基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文化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如下:艺术理科生文化折合分=艺术理科生文化总分×(艺术文科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艺术理科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

②我院录取时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新生进校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③2016年我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作了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对未完成来源计划的专业不进行征集志愿,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十、四川音乐学院2016年省外本科招生注意事项

(一)音乐类专业省外考点有关说明:

考生在同一考点报考音乐类多个专业,各专业考试科目中均含有“视唱练耳及乐理”[视唱(面试),练耳及乐理(笔试)]科目,考生只需考一次。

音乐类各专业“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实行客观题笔试,考生采用机读卡答题;校本部考点《艺术理论常识》和《中外音乐常识》两科考题中均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其中客观题部分要求考生在机读卡上答题(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擦,请在正规文具商店购买)。“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的“练耳及乐理”考试,考生必须按统一指令进行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笔试科目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迟到误考责任自负。

(三)凡报考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音乐学、音乐舞蹈、艺术史论、管乐教育各专业的考生“声乐演唱”科目需自备伴奏用谱,考场统一安排伴奏人员;考生是否需检查发声器官,由主考教师在专业考试期间视考生具体情况而定。

(四)音乐类各专业考生“器乐演奏”科目考试均不得使用伴奏。

(五)部分专业考生身体条件要求: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无色弱。

(六)我院三年制专科各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除工学(工业设计)和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外的其他本科专业均面向全国招生。考生凡不按此规定填报我院各专业的高考志愿均视为无效志愿。

(七)我院招收留学生和境外学生(详见四川音乐学院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

(八)报考木笛专业的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网址zsw.sccm.cn)免费下载相关谱例。

(九)四川音乐学院当年录取的音乐表演和理论专业本科生,经学院专家委员会认定专业特别优秀者可享受1至4年学费减、免及提供参加学院认可的专业比赛所需部分费用。

(十)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为保证招生质量,增加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委员会将对部分专业进行抽查,其抽查成绩将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最终成绩和录取依据。

(十二) 新生入学后两月内,学院将进行专业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省外考生的专业成绩我院于4月上旬在四川音乐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zsw.sccm.cn)公布,公布时间一周左右。在此期间,凡对专业成绩有疑问的考生请按网上的查分要求进行登记,逾期不再办理。凡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线的考生,请自行在网上打印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我院将不再寄发纸质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十四)严禁考生将任何电子产品(通讯工具、录音机、相机等)带入考场,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严肃处理。触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司法部门处罚。

(十五)本简章仅供省外考生专用,由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成都市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5430270(咨询电话) (028)85430284(传真电话)

招生网址:zsw.scc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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