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参加广西高考实施细则

2013-10-30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三、责任追究

(一)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 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 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 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 组织、参与 “ 高考移民 ” 活动的。

6.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 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外来人员在 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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