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8-07-04  来源: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英文名:“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五合和武鸣四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南宁市武鸣区南宁教育园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专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普通本科、预科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招生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中出现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以高考文化总分(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同时以专业和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办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录取。

文史类考生排序: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数学科成绩。

理工类考生排序: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语文科成绩。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英语、翻译专业。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及以上(或相当于合格及以上相应等级)。

(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普通文史类招生,考生须达到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类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学前教育专业。该专业为应用型本科人才产教融合协同培养试点项目,面向广西招生,采用“3+1”培养模式,其中一年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要求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

(四)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专业

1.按普通类招生,执行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广西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合格;广西区外考生我校承认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专业测试或联考合格成绩。

3.报考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的广西考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非广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批次执行。

4.考生投档我校后,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测试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总分)×750×50%+高考文化分(含高考加分)×50%。

(五)对外合作办学专业

1.旅游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办学)。第一、二、三学年在我校学习;第四学年可自愿选择到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学习或在我校学习。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对外语要求较高,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2.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学习,第三学年原则上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一年。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专业录取

(一)体育类专业

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分高的考生;术科成绩和高考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

1.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专业类),考生必须参加相应专业(专业类)校考且成绩合格。

2.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专业类),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3.音乐学、舞蹈学、书法学、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专业成绩和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高考分化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专业主考科目成绩、高考文化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分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各专业(专业类)主考科目按以下科目或相近科目认定:

①音乐类:声乐/器乐;②舞蹈类:剧目;③美术与设计类:素描;⑤书法类:临摹;⑤播音主持类:命题即兴评述。

(三)高水平运动队

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投档规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分性别、位置或小项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分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和国际健将。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专业录取

(一)小学教育(全科教师)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农村小学全科师范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必须属于招生计划中所列县(市、区)户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必须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填报该专业。

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文件要求,由我校组织面试。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计划,在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高考文化分地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分数的,优先录取面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二)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

1.面向广西定向招生和培养小学壮汉双语教师,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考生生源地为定向招生县(市、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实行高职高专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必须在高职高专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填报该专业。

3.按照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进行初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面试办法,由我校组织面试。

4.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分和面试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高考文化分高的考生。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面试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高考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

5.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专业招生规定有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录取

民族预科班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和普通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预科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

(一)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A类)。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录取,对投档考生按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预科阶段免费,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农业户口;

3.应届高中毕业生。

以上条件如有调整,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二)普通民族预科班(预科B类)。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按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录取。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预科阶段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考生位次排序办法排序和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无法满足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填有“不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优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及“服从部分调剂”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顺序调剂到尚有缺额的所服从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如果所服从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3.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如果所有专业或专业大类均已录满,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我校概不录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部分专业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如下:

(一)普通类专业

1.旅游管理(为民航业培养)专业

(1)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公分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

(2)男生身高172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

(3)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广播电视学专业

要求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五官端正。

(二)特殊类型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男生和女生身高均不限。

3.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3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2cm及以上。

4.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

5.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楚;

6.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一)招生大类及内设专业

1.外国语言文学类。内设英语(师范)、翻译本科专业。

2.统计学类。内设应用统计学、金融数学本科专业。

3.地理科学类。内设地理科学(师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国情监测本科专业。

4.工商管理类。内设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

(二)志愿填报、专业分流及学费标准

1.考生只需填报专业大类,无需填报具体专业。

2.第一学年不分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按分流后的专业学习。学生只能在所属录取大类内选择专业。

3.各专业分流计划根据学生填报的分流专业志愿、各专业容量等确定。但专业分流后每个专业原则上不少于25人。

4. 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专业分流前按学费标准最高的专业收费,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如专业分流后所在专业学费标准比专业分流前低的,多交的学费退还或抵交后续学费。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要求考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学生?学年;

2.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学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生?学年。

4.职教师资类专业。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学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学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学生?学年;

5.旅游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办学)。前三学年学费30000元/学生?学年(含国外引进课程费用);第四学年不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继续执行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学费标准不变;第四学年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由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按海外留学生标准收费。

6.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台湾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学生?学年。第三学年到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学费按18000元/学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7.旅游管理 (为民航业培养) 专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及措施详见我校2018年招生简章。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

第七章 联系方式和网址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

2.监督电话:0771-3908523。

3.学校网址:http://www.gxtc.edu.cn

4.招生信息网:

http://zjc.gxtc.edu.cn/Category_7541/Index.aspx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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